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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万元假冒伪劣商品的销售案件判决

2024-12-12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罪】的规定,购买或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且涉及的金额超过50,000元人民币,就符合了该罪的立案标准。不过,需要特别注意的一个细节是,“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罪”原则上践行“不知者无罪”的理念。也就是说,如果商家清楚自己在售卖假冒伪劣商品,那么他们仍将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此外,生产商或销售商如果在商品中掺入杂质、假货,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且涉及的销售额达到了50,000元人民币但未满200,000元人民币,那么他们可能会被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需要承担销售金额超过百分之五十但低于两倍的罚金。如果销售额在200,000元人民币以内,则将可能被判处罚二年以上,至七年之内的有期徒刑,并需要承担销售金额超过百分之五十但低于两倍的罚金。如果销售额在500,000元人民币至2,000,000元人民币之间,他们将可能被判处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外加销售金额超过百分之五十但低于两倍的罚金。如果是销售额超越2,000,000元人民币,甚至将被判处十五年的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同时还需要承担销售金额超过百分之五十但低于两倍的罚金或没收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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