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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故拖欠工资,是指用人单位在没有任何合法甚至合理的原因下的拖欠员工的工资的行为,超过《省工资支付规定》的期限,延期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者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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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劳动监督部门接到劳动者拖欠工资的投诉后,劳动监察部门应该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对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引起的群体性事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预案,迅速会同有关部门处理。解决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劳动监察手段具体包括: 1、警告 2、责令改正 3、经济赔偿 4、罚款 5、加收滞纳金 6、停产整顿 7、由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8、由公安部门执行拘留 9、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0、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
(一)登记立案。对发现的违法行为,经过审查,认为有违法事实、需要依法追究的,应当登记立案。(二)调查取证。对已立案的案件,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三)处理。在调查取证后,对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案件,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作出前,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听取当事人申辩。(四)制作处理决定书。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处理决定书应当加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印章,并载明: 1、当事人姓名、住址等基本情况; 2、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违法事实; 3、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 4、处理结论; 5、处理决定的履行日期或者期限; 6、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7、作出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 8、作出处理决定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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