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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企业不足以偿还时,投资者的其他个人财产应当予以偿还。《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七条解散的,由投资者自行清算或者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申...
个人独资公司的个人独资企业清算时,应当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要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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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起诉子女。企业不足以清偿时,由投资人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个人独资企业法》之规定 第二十七条,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第二十八条,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第三十一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在《个人独资企业法》中确立“双重优先原则”是必要的。一方面有利于企业长足发展,另一方面又平等保护了双方债权人的利益。
一、独资企业债务如何承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无限责任是指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投资人以个人的其他财产清偿,直至全部清偿。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是在责任形态方面独资企业与公司(包括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本质区别。所谓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包括三层意思:一是企业的债务全部由投资人承担;二是投资人承担企业债务的责任范围不限于出资,其责任财产包括独资企业中的全部财产和投资人的其他个人财产;三是投资人对企业的债权人直接负责。换言之,无论是企业经营期间还是企业因各种原因而解散时,对经营中所产生的债务如不能以企业财产清偿,则投资人须以其个人所有的其他财产清偿。此外,如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二、独资企业解散后债务谁来担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8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该5年属于除斥期间。独资企业企业解散,但作为债权人一方的公司的债权并未消灭,因此属于债权人方的公司仍可以起诉。根据该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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