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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二)燃气设施,...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每月至少对单位燃气用户燃气设施和用气情况进行一次入户安全检查,每年至少对居民燃气用户燃气设施和用气情况进行一次入户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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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实行资质许可制度。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配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修、维修服务通讯工具、专用车辆;(三)有公开的专业安装、报修、维修、抢修等工作流程及服务电话,并且有24小时值班人员;(四)有必备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设备、工具和仪器;(五)配备4名以上具有工程、经济、会计等初级以上(含初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其中燃气或相关专业人员不少于1名并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含助理工程师)的专业技术职称;(六)有4名以上持有燃气行业《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的安装、维修作业人员;(七)有按照国家或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其它相关规定要求制定的作业标准;(八)有完善的安全管理、质量管理、文书档案管理制度,对所承接的业务依照有关标准,建立了严格的检验制度和质量保修制度;(九)有完善的客户服务制度和服务标准;(十)有与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厂家签订的《安装、维修委托书》。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申请人凭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到工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未取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一)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二)燃气设施,是指专用于燃气输配、贮存、销售的各种设施及附属设备的总称,包括门站、气化站(含瓶组站)、混气站、储配站、调压站、计量站、供应站、机动车燃气加气站、各种燃气管网及其附属设施。(三)燃气燃烧器具,是指使用燃气的灶具、热水器、沸水器、取暖器、空调器和出口水压低于0.1Mpa(表压)的家用燃气锅炉等器具。(四)燃气用户,是指各类使用燃气进行生产、生活的用户,分为居民用户、非居民用户(包括宾馆、饭店、学校、医院等公建用户和工业用户等);管道燃气用户、瓶装燃气用户和机动车燃气用户。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天津市从事燃气得器具安装、维修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营业执照; (二)有相应的技术人员; (三)安装维修人员经过燃气器具安装、维修技能培训; (四)有燃气器具生产企业的安装、维修委托协议书。 风险提示: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中从事安装、维修的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并且燃气器具安装企业不得为用户安装与当地燃气不相适配的管道燃气燃烧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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