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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女子自愿发生性关系的,不构...
强奸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女子自愿发生性关系的,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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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人与年满十四岁但不满十六岁的少女发生性关系,如果少女是自愿的,则不构成强奸罪。如果少女不是自愿,不管少女年龄是多少,都涉嫌强奸罪。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若女方事后报案,证明女方是非自愿与男方发生性关系,则男人涉嫌强奸犯罪。所谓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妇女无法抗拒。例如:利用妇女患重病、熟睡之机,进行奸淫;以醉酒、药物麻醉,以及利用或者假冒治病等等方法对妇女进行奸淫。此处明确了以醉酒方法对妇女进行奸淫可能构成强奸罪,但如何认定此处的“醉酒”问题,有待研究。有论者认为,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以下简称“80%论”),即认定被害妇女之“醉酒”。笔者认为,“80%论”既无法律根据,也不符合强奸罪之构成,更不符合客观实际,如何认定强奸罪中被害人处“醉酒”,应当具体分析,并以是否缺失“自由意志”为判断标准。
强奸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女子自愿发生性关系的,不构成强奸罪,如果未满14周岁,不论女子自愿与否,都以强奸罪从重处罚。《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 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 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的。 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 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 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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