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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认为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违法违纪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监察机关、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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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对于行政处罚不当怎么处理的规定作出以下回答,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是指行政机关在自由裁量范围内作出了非常不合理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不当行为多发生在法律规定的自由裁量(定)的行政行为中。因为允许执法有可选择的幅度和范围,于是就产生合法但未必合理的问题。具体地说就是行政主体及其执法人员不合理行使以自由裁量权为主要内容的职权,作出了行政行为。行政不当行为是以合法为前提的,没有违反行政合法性原则;它不会引起惩罚性的行政法律责任,只可能引起补救性行政法律责任;它的法律效力是部分无效或者全部无效,不是自行政行为开始就自始全部无效。行政不当违反了行政法的合理性原则,但是在实践及实际工作中确定衡量行政不当却比较困难。根据合理性原则,一般认为按以下标准进行衡量,对具体行政行为不当是有指导或帮助的。 1、正当性标准。即行政行为的作出符合正当的目的、动机。不是动机不纯、恶意行政。是以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出发点的。 2、正义性标准。即行政行为的作出符合正义的要求,并考虑相对人的主观认错态度和悔改表现,但不能显失公正。《产品质量法》第55条也有类似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情理性标准。即行政行为的作出符合客观规律、法律价值取向原则,符合公认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和社会、道德、生活常理。 4、对等性标准。主要指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的处理轻重程度要与该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呈正比。危害程度大的,自然处罚要重;反之,则轻。
按本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报请核审的案件,由商务主管部门法制机构或者其他机构核审。核审机构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核审:(一)本部门对所办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二)当事人基本情况是否清楚;(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四)定性是否准确;(五)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六)程序是否合法;(七)处罚建议是否适当。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当事人有时难免会对行政主体给予的处罚不满,认为其判决不公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那么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应如何处理呢?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有两种方式可以解决, 1、申请复议。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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