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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工伤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本市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和生活不能自理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标准进行调整,与你一起分享上海工伤的具体赔偿标准, 一、2014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且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在目前享受的标准基础上调整,其中致残一级增加380元/月,致残二级增加350元/月,致残三级增加330元/月,致残四级增加310元/月。调整后的伤残津贴最低标准为:致残一级4910元/月、致残二级4630元/月、致残三级4360元/月、致残四级4090元/月。二、2014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且经确认生活不能自理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在目前享受的标准基础上调整,其中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增加21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增加17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增加130元/月。调整后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273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218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1640元/月。三、2014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的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增加的伤残津贴低于其2015年养老金增加额的,按养老金增加额计发。四、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发生工伤且致残一级至四级的工伤人员,按《实施办法》规定计发的伤残津贴低于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五、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实施办法》规定支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其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后增加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目前仍由用人单位按照《实施办法》规定支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其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后增加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六、本通知自2015年4月1日起执行。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发生工伤且致残一级至四级的工伤人员,自其实际享受伤残津贴之月起执行。
交社保的窗口一般工作人员会帮你打或者是有特定的打印操作电脑可以自己过去打印,在社保局都有固定的地方可以打印的,过去了问一下那边的人就可以。
在拟定合同中,要想避免出现不必要的问题,就得留意注意事项,注意事项具体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书写要有逻辑。不管是手写还是用电脑打印等,逻辑性一定要符合,不然合同就起不到该有的作用。 2、时间要能精确。一般产生纠纷就会在时间上出现问题,所以把签订合同的时间一定要写清楚,有效期限和生效时间也要写清楚。 3、要标明签订合同的地点。一般合同的地点一定要标明,不然会产生不必要的麻烦,比如你是在广州签订的就写广州,而不是北京或其他地方。 4、权利义务要表达清楚。在合同中有几大要素,其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定要表达清楚,这是核心内容。 5、要记得写身份证号。这是证明合同当事人的身份问题,身份证号码就是证明自身的关键。 6、涉及到金钱的要标明清晰。涉及到金钱的一定要标明现金还是打款等,这是重要的部分不能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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