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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包括: ( 1)欠缺法定必要记载事项或者不符合法定格式的; ( 2)超过票据权利时效的; ( 3)人民法院作出的除权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1、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2、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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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在审理、执行票据纠纷案件时,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票据,经当事人申请并提供担保,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或者执行措施。一、不履行约定业务,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当事人所持有的票据;二、持票人恶意取得的票据;三、应给付对价而未付对价的持票人持有的票据;四、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贴现的票据;五、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质押的票据;六、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有其他情形的票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主张票据追索权: 1、票据持票人与票据的出票人或背书人之间存在真实合法的票据关系。 2、持票人所持有的票据是合法有效的票据。 3、持票人在票据的付款期内向付款人行使了付款提示权即请求权,并取得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 4、持票人主张票据追索权的时间未超过法定的除斥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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