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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愤怒的报复和其他个人目的,破坏机械设备,损害耕畜,或者用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怀疑以下情况之一的,立案诉讼:(1)公私财产损失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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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第34条规定: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破坏生产经营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破坏生产经营的; (四)其他破坏生产经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对于本罪立案标准的第一种情形,只要行为人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等损失达到五千元以上的,公安机关就应当立案侦查。对于本罪立案标准的第二种情形,只要行为人破坏生产经营的次数达到三次以上,既使数额不满五千元,也可立案侦查。对于本罪立案标准的第三种情形,行为人纠集他人实施破坏,只要人数达到三人以上就可立案侦查。无端破坏他人的生产经营工作属于一种不正常的竞争方法,相同或类似的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案例当中,可能有些辩护意见是可以进行参考的,可是,每一个刑事案件的辩护词范文都不能生搬硬套的来使用,作为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律师,不能连辩护意见都想不出来。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因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破坏机械设备、破坏畜牧业或者以其他方式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处罚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破坏选举的嫌疑,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立案:1、暴力、威胁、欺诈、贿赂等手段,妨碍选举者。各级人大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选举权,选举不能正常进行或选举结果不真实2、暴力破坏选举场所或选举设备,选举不能正常进行3、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发生不真实的选举结果,强制宣布合法选举无效。非法选举有效4、集体冲击选举场所或故意扰乱选举场所秩序,使选举无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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