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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办案中遇到一起轮奸帮助犯,请教法官是否能引用10年以上法条?《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所谓的轮奸的帮助犯实质上是轮奸的从犯,按照刑法第27条第1款的规定,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从犯分为两种:一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从犯,即次要的实行犯。所谓次要的实行犯是相对于主要的实行犯而言的,是指虽然直接实行犯罪,但在整个犯罪活动中其作用居于次要地位的实行犯。二是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从犯,即帮助犯,它是指未直接实行犯罪,而在犯罪前后或者犯罪过程中给组织犯、实行犯、教唆犯以各种帮助的犯罪人。根据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轮奸属于强奸罪中的加重情节,而从犯也是犯罪,其罪名是强奸罪,应当按照强奸罪中轮奸的量刑减轻处罚,也就是说对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量刑酌情减轻,但也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轮奸罪最高可处死刑,根据进行轮奸犯罪的手段和方式以及犯罪的人身来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首先,刑法中并没有轮奸罪这个罪名,轮奸只是强奸的一种表现形式,对轮奸的处罚要比一般强奸重。其次,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以强奸罪论处;确实不知道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第三,少女并不是幼女,如果该少女自愿与多人发生性关系,则对方不构成犯罪,否则,对方构成强奸罪,应按照刑法第236条第3款第(四)项的规定,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第四,当然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男方,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并不得适用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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