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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依据税法规定,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法定制度,也是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定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
《税收征管法》60条规定,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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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没有依法缴清罚金,法院可以随时追缴。因此,可向法院了解,是否原来没有缴足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52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结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缴纳罚金,可借债缴纳,数额较大的,还可分期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的罚金,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犯罪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随时可以追缴,如果被判罚金,在遭遇到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罚金确有困难,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减或者免缴。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第九条规定,税务登记证件丢失的,纳税人应登报声明作废;在丢失声明中应声明证件的发放日期。税务登记证件被税务机关宣布失效的,在失效公告中应公告证件的发证日期。补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在税务登记证件中加盖“补发”戳记。
在房屋上设立地役权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地役权设立登记。 一、申请地役权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地役权合同 (四)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五)其他必要材料。 二、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地役权设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将有关事项记载于需役地和供役地房屋登记簿,并可将地役权合同附于供役地和需役地房屋登记簿。 三、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申请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登记证明 (四)证明地役权发生变更、转移或者消灭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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