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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法律规定的电话录音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如有其他问题,请在工作时间电话或者当面咨询律师。希望您的事情尽快得以解决。...
电话录音的证据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若干证据的规定》第70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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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录音可以做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证据有下列七种: (一)物证、书证; (二)证人证言; (三)被害人陈述;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五)鉴定结论; (六)勘验、检查笔录; (七)视听资料。 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录音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可以作为证据,但是录音证据效力低于书面证据。同时还要保证录音内容清楚,没有疑点才行。谈话录音是很有技巧的,一般应在录音里清楚表明录音时间,当事人身份等。但是是否被采纳由法官来判断。一般孤证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需要有其他证据相衔接、补强。电话录音作为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以录音磁带、录像带、电影胶片或电子计算机相关设备存储的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音响、活动影像和图形,统称为“视听资料”。视听资料dio-vislmterils又称声像资料或直感资料,一般以音响、图像等方式记录有知识的载体。视听资料一般可分为三种类型:①视觉资料,也称无声录像资料,包括图片、摄影胶卷、幻灯片、投影片、无声录像带、无声影片、无声机读件等。②听觉资料,也称录音资料,包括唱片、录音带等。③声像资料,也称音像资料或音形资料,包括电影片、电视片、录音录像片、声像光盘等。【特点】1.视听资料表现为含有一定科技含量的载体;2.具有高度的准确性和逼真性;3.具有动态直观性;4.对视听资料的收集和审查都需要依赖科学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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