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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的规定,治安案件的被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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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批准、确认、检验等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利的复议案件,案由为: 1.认为行政许可行为侵权 2.认为行政确认行为侵权 3.认为行政证明行为侵权 4.认为行政登记行为侵权 5.认为行政变更行为侵权 6.认为行政检验行为侵权 7.认为行政撤销行为侵权
行政复议是我国司法体制中化解纠纷的一种制度。其主体是由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行政复议机关构成的。被申请人主要是指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复议机关可以是原行政机关也可以是上一级行政机关,选择权在原告一方。
行政复议申请人是指对行政主体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向行政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复议申请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复议权 2.委托权 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行政复议代理人代为参加复议; 3.查阅权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4.申请回避权 申请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被申请人认为复议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复议案件的,有权申请复议人员回避; 5、申请听证权 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中,申请人可以向复议机关提出听证要求,由复议机关决定是否举行听证; 6.撤回复议申请权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7.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和调解协议权 8.申请执行权 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复议决定,复议申请人有依法申请执行的权利; 9.诉权 复议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或者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复议申请、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可在法定时限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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