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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在网上就可以行政裁定驳回起诉上诉状的范本了。...
驳回起诉行政上诉状都有一定的规范性要求,非专业人员简单说了也不好掌握,建议最好请相关专业人员书写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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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判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当事人对原审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有争议的,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楚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事实清楚就说明不用再进行调查,直接依法判就是了,所以不用开庭审理,但事实不清时,必须查清事实,所以要开庭审理。
被告不明确。原告起诉时必须明确指出被告是谁,即被诉称侵犯原告民事权益或者与原告发生民事争议而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人。如果没有明确具体的被告,诉讼程序就无从进行,人民法院也无法对案件进行审理。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焦作XXXX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孟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XX,系该公司法务专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XX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 法定代表人王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邹超,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焦作XX皮革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焦作XX公司)与被上诉人洛阳XX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XX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焦作XX公司不服孟州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30日作出的(2014)孟民西初字第000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焦作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XX,被上诉人洛阳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邹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10月15日签订一份工程施工劳务合同,原告为被告在孟州市西工业开发区5号的安装工程及非标制作提供工程劳务服务,双方约定按工程劳务价款的5%作为质保金,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365天)无质量问题一次性付结。随后原被告就工程劳务又签订数份简易合同,原告分7次给被告开具了工程劳务款发票,价款948549.09元,被告分7次扣质保金76303.87元,目前被告账上显示原告质保金数额为60303.87元,原告称被告扣原告各项罚款16000元,扣除后为60303.8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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