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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务院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批准文件; (2)被征用、占用林地单位和个人的山林权证; (3)征...
如下是山东省土地征用补偿新标准,里面有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等等相关说明。由于新政策暂未出台故继续沿用2015年度的说明。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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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地方土地征收补偿标准都不一样,具体的补偿标准由当地的政府结合当地经济水平、土地性质等因素制定。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需要进行评估,按照评估后的价值进行赔偿。
山东省土地征用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根据《山东省实施办法》,具体标准如下: 1、土地补偿费按下列标准进行补偿 (1)征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耕地(含园地、鱼塘、藕塘,下同),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 (2)征用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耕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八倍; (3)征用林地、牧草地、苇塘、水面等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邻近一般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至六倍; (4)征用乡(镇)、村公共设施或者公益事业、乡镇企业和农村村民住宅占用的集体所有土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邻近一般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至七倍; (5)征用未利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邻近一般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倍。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二十五条征用土地按下列标准进行补偿:征用林地、牧草地、苇塘、水面等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邻近一般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至六倍; 第二十六条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下列标准执行:征用林地、牧草地、苇塘、水面以及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邻近一般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邻近一般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倍。 第二十七条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下列标准执行:被征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可按有关规定给予折价补偿,或者给予新建同等数量和质量的附着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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