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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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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2、[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3、【三年以下、、、单处量刑格】(一)诈骗不足4000元的,基准刑为罚金刑;4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基准刑为管制刑;5000元的,基准刑为拘役三个月,每增加167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1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二)有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拟处拘役刑的,升格为有期徒刑;拟处管制、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三)诈骗3000元且是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诈骗4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诈骗2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4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重处情形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处10%:(一)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二)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三)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四)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五)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六)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七)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刑或因诈骗被的;(九)诈骗作案10次以上的。
情感上算……如果他向你借时没有写借条,你借给了他,那他不还你也没什么办法,不要说什么男女朋友间怎么可能写借条神马的,他这种情况金钱不到一定程度公安局不接,你也没有借条……所以,吃一堑长一智,那话怎么说来着,谁年轻时没遇到过几个人渣。他不还,你找他还只会弄得自己一身骚,就当给乞丐了……
首先,可以肯定的、明确的告诉您,您朋友的行为不涉嫌诈骗。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办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本案中,您朋友并没有实施以借款为名行诈骗之实的行为,因此,您朋友不构成诈骗罪。 其次,出借人系自杀行为,您朋友并未威胁或者以其他方式诱导出借人自杀,那么作为成年人,出借人理应对自己的自杀行为负责。从法律角度来讲,其实施的法律行为应该由自己承担责任及相应后果,故其自杀行为与您朋友无关。 再次,既然对方已经到公安机关报警,那么从配合案件调查角度,您朋友完全可以配合并积极阐述事实,因为已经提到您朋友并不属于诈骗,而是属于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故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围,需要承担清偿的民事义务而非刑事责任。 最后,建议您积极做朋友的工作,及时告知其法律关系和相应后果,坦然面对,对于其家属的施暴行为,也及时拿起法律武器保护好自己。中肯建议,还望慎重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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