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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认定标准有哪些

2022-07-30
立案标准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或者轻伤十人以上的; (二)其他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情形。 处罚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刑法》[2]规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关说明 一、本罪是刑法修改后,新增设的罪名,其主要特征是: 客观方面,首先,必须有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的事实;其次,必须存在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的行为;第三,必须有重大伤亡事故发生。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才构成本罪。 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而犯罪主体是对教育教学机构的安全完好负有直接责任的工作人员,主要是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及各类培训机构的教职员工。在一定情况下,上述机构主管部门的管理人员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教育教学环境的公共安全。 二、“重大伤亡事故”的标准,一般是指死亡一人以上,或重伤三人以上。《刑法》仅限于人身伤亡才追究责任,而《教育法》[3]第七十二条则规定“重大财产损失的”,也要追究刑事责任。按特别法、专门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定罪量刑应适用《刑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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