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购置、转让小于375千瓦农村机电提灌设备不进行登记并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非法出售、收购废旧机电提灌设备及其主要零配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机电提灌站,依照有关水利工程的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全省农村机电提灌总体规划实施的需要,逐步增加对农村机电提灌建设的投入,引导和鼓励多层次、多渠道筹集农村机电提灌建设和发展的资金。
出售废旧机电提灌设备及其主要零配件,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开具的有关证明,废旧物资收购单位应当验证收购。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出售、收购废旧机电提灌设备其主要零配件。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118人已浏览
1,829人已浏览
1,849人已浏览
19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