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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替代考试罪的认定标准: 1、主要要素:主体为一般主体; 2、主观要素:故意主观; 3、客观要素:客观上表现为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
对于代替考试罪中的考试有哪些可以参考刑法修正案(九)规定: 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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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新增“替考罪”的规定。2015年6月24日下午,草案二审稿提请审议,进一步明确考试范围是“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据此,在高考等依据法律设立的国家考试中替考,按照代替考试罪犯罪构成将受刑事处罚,而英语四六级等部门规章、文件设立的考试,不在“替考罪”的范围。草案二审稿缩小对替考等考试作弊行为刑事处罚的范围,将打击面主要聚焦在国家法律中有明文规定的考试。3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将代替考试行为入刑,在2015年11月1日之后的替考行为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代替考试罪的认定: 1、主体为一般主体; 2、主观方面为故意; 3、客观方面表现为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所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行为; 4、侵犯的客体为国家考试的正常秩序和他人公平参与考试的权益。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组织考试作弊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考试罪】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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