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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涉嫌贩卖毒品罪按照《刑法》347条是刑事犯罪,认定犯罪不单单依据嫌疑人的口供(即嫌疑人承认的事实)还要重视许多证据,所以涉嫌贩卖毒品罪,...
1.涉嫌贩卖毒品罪按照《刑法》347条是刑事犯罪,认定犯罪不单单依据嫌疑人的口供(即嫌疑人承认的事实)还要重视许多证据,所以涉嫌贩卖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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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涉嫌贩卖毒品罪按照《刑法》347条是刑事犯罪,认定犯罪不单单依据嫌疑人的口供(即嫌疑人承认的事实)还要重视许多证据,所以涉嫌贩卖毒品罪,关键是做没做决定了犯没犯法。 2.我们国家现阶段的刑事案件是“重证据、轻口供”的原则,及时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承认有罪,但是没有证据证明有罪,法院根据证据材料判决,及时犯罪嫌疑人不承认有罪或者不说话(不说话就是你说的零口供),但是侦查机关的侦查的证据确实充分,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能够证明有罪,法院根据证据材料有权作出有罪判决。
持有假毒品一般而言不够成犯罪,但是如果持有假毒品然后贩卖的涉嫌构成犯罪 持有假毒品然后贩卖根据1994年出台的两高的司法解释规定,贩卖假的毒品需要区分知情与否。 1:如果明知是假毒品而贩卖的,涉嫌构成诈骗罪。 2:如果不知是假毒品而贩卖的,涉嫌构成贩毒罪。 3:法律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以假毒品进行犯罪的定性,明知是假毒品而冒充毒品贩卖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不知道是假毒品而当作毒品走私、贩卖、运输、窝藏的,应当以走私、贩卖、运输、窝藏毒品犯罪(未遂)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贩卖假毒品案件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对贩卖假毒品的犯罪案件,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处理:明知是假毒品而以毒品进行贩卖的,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不知是假毒品而以毒品进行贩卖的,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对其所贩卖的是假毒品的事实,可以作为从轻或者减轻情节,在处理时予以考虑。
1、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根据本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于被利用、教唆、胁迫参加贩卖毒品犯罪活动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一般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2、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贩卖,过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明知是毒品,而是被人利用而实施了贩卖行为,就不构成犯罪。一般是以营利为目的,但也不能排除其他目的,法律没有要求构成本罪必须以营利为目的。 3、本罪的客观要件:贩卖毒品是指有偿转让毒品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购毒品。有偿转让毒品,即行为人将毒品交付给对方,并从对方获取物质利益。贩卖方式既可以是公开的,也要能是秘密的;既可以是行为人请求对方购买,也可能是对方请求行为人转让;既可能是直接交付给对方,也可能是间接交付给对方。 4、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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