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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免费享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培训、求职登记、职业咨询与指导、职业介绍、档案保管等服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合法职业培训机构举办的职业培训的,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可持培训费缴纳证明和结业证明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职业培训补贴。培训补贴按实际发生费用支付,但最多不超过三个月总额。职业介绍或者职业培训机构为失业人员免费提供服务的,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给予补贴。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费用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基金用于失业人员的下列支出:(一)、一次性生活补助金;(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补助金;(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配偶、直系亲属的;(四)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五)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从事个体经营、兴办私营企业的,凭营业及其他有效证明,可以向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领取其剩余期限的,并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的,可以按照规定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以按照规定享受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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