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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为连带债务人的条件为:连带债务人必须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连带责任人与债权人之间必须存在债的关系,并且为不可分之债,连带责任的客体必须是...
连带债务的成立条件主要是: (1)两个以上债务人所负债务须具有同一目的。连带债务人每一成员都有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义务。换言之,每一个债务人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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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债务的成立要件有:1.债务人是两个以上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2.两个以上债务人所负债务须具有同一目的。3.债务标的须为同一标的不同不能成立连带债务。4.债务人之间须具备连带关系。
对连带之债的执行条件,可以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予以限制:1。实质性条件(1)须有连带之债的存在。在连带之债的执行中,连带之债的成立与否直接影响和决定着连带债务人是否应受强制执行。它是连带之债执行的核心和基础。连带之债成立,则人民法院依据一定的程序在债务人履行不能的情况下,可以强制连带债务人对连带债务予以清偿;连带之债不成立,则人民法院无权对除外的第三人财产予以强制执行。根据我国民事法律的规定,连带之债的产生有两种形式:一是法律规定;二是当事人特别约定。我国民法通则对连带之债列举了多种情形,凡符合法律规定的,即可视为连带之债成立,人民法院可以据此取得执行依据。(2)债务人须履行不能。如前所述,连带之债的特点在于清偿债务的连带性,任何连带债务人对连带债务都有全部清偿义务,连带债务人清偿债务超过自己所应承担份额的,有权向其他债务人追偿。民法理论没有对连带债务人清偿其它债务人的债务的条件加以必要限制,但是在民事执行中,笔者认为有必要对连带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条件加以必要限制,否则在连带债务人之间可以随意选择执行。这一方面导致法官在执行阶段裁量权的膨胀;另一方面法院基于其任意选择权而可能引发其在执行中的偏向,从而为法官执法的非公正性创造了条件,同时,法官不加选择的执行也会损害连带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并加剧当事人与法院的对抗。连带债务的执行按照我国《》第35条第2款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连带之债】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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