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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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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停产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工资,应该分为两个部分: 第一部分:因停产放假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标准支付工资; 第二部分: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70%的标准,所支付的生活费。 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是指,比如该公司是按月开工资,比如每月10日开工资,我们理解为本月10日到下月10日是一个工资支付周期。
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停产停工的,工资的发放是停产停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当地的相关规定发放生活费。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非因员工本人过错,用人单位部分或者整体停产、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停工员工在停工期间的工资: (一)停工一个月以内的,按照员工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支付; (二)停工超过一个月的,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支付。2005年5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五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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