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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出版服务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章规定,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撤销其相应许可。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违反本规定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行政措施:(一)下达警示通知书;(二)通报批评、责令改正;(三)责令公开检讨;(四)责令删除违法内容。警示通知书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制定统一格式,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给相关网络出版服务单位。本条所列的行政措施可以并用。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应记录所出版作品的内容及其时间、网址或者域名,记录应当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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