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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涉及本区域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可以进行区域性集体协商:(一)本区域的标准;(二)本区域工资调整的最低幅度;(三)其他需要进行区域性集体协商...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理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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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的工会组织,可以选派代表与企业方面代表进行集体协商,签订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区域性集体合同。
协商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二)保守在集体协商过程中知悉的企业的商业秘密;(三)遵守集体协商双方约定的纪律,不散布协商过程中不宜外传的信息。
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产生各自的协商代表和首席代表。协商代表具体人数由双方协商确定,但每方协商代表人数不得少于三人,企业一方的协商代表不得多于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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