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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 (一)盗窃...
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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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的规定,故意用爆炸的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立案。本罪是危险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爆炸行为,并且足以威胁不特定的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要求造成严重后果,就构成犯罪。
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子弹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四)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手榴弹一枚以上的;(五)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的;(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七)具有生产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或者具有销售,使用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超过限额买卖炸药,发射药、黑火药十公斤以上或烟火药三十公斤以上、雷管三百张以上或导火索、导火索三百米以上的;(八)多次违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弹药、爆炸物的;(九)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有严重后果等恶劣情节。介绍枪、弹药、爆炸物的买卖、枪、弹药、爆炸物罪的共犯论处。
根据《刑法》第280条第l款的规定,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应当立案。 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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