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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经常遇见这样的咨询:外省市户籍的女方离婚后与北京市户籍的男方结婚,女方的孩子可以投靠继父落户北京吗?众所周知,落户北京的难度不亚于攀登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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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父母投靠子女落户条件如下: (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子女全部或多数在杭州市区,外地身边无子女,在杭城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申请投靠在杭城区子女; (二)原籍为杭州市区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有子女在杭,在杭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申请投靠在杭子女。
每个地方对于落户问题都会做出相关的政策。所以,父母投靠子女落户的手续需要结合地方的落户政策来确定。 一般情况下,父母投靠子女落户的相关手续具体如下: 1、需要准备的材料:身份证明、户口簿、子女申请、子女与父母的关系证明、父母结婚证、《独生子女证》等; 2、子女即被投靠人携带上述材料以及填写《入户申请审批表》并提交到迁入地派出所户籍窗口进行申请; 3、迁入地派出所在规定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审核审批手续和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签发《准迁证》,并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4、申请人凭《准迁证》到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迁移证》并注销户口。 5、迁入地户籍管理部门凭《准迁证》和《迁移证》当场办理入户手续。
继父母收养继子女,是将继父母子女关系转变为养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行为。《收养法》第14条规定:“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和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以有收养一名的限制。”这样规定,对稳定继父母和继子女间的家庭关系、避免继子女和生父母之间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有利于被收养的继子女的健康成长具有积极意义。由于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不同于一般的收养情况,双方实际上已经共同生活。因此,收养法除了规定“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外,对继父母收养继子女几乎没有规定任何条件限制,被收养的继子女既不受“不满14周岁”的限制,也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这一规定的限制;作为送养人的生父或生母一方也不受“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这一规定的限制;作为收养人的继父或继母不受“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和“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以及“年满30周岁”这四项一般收养人应同时具备的条件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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