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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民事诉讼管辖的规定,有以下规定: 1.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
一、关于民事诉讼管辖的规定,有以下规定: 1.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由经常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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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就合同纠纷向何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涉及到人民法院对合同纠纷诉讼的管辖问题,也就是说当事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合同纠纷诉讼。当事人可按以下规定确定起诉的人民法院:(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是自然人的,被告所在地就是被告住所地,即其户籍所在地。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经常居住地是指自然人离开户籍所在地至起诉时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被告是法人的,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为住所;被告是其他非法人组织的,其主要办事机构为住所,无办事机构的,注册登记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3)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水上运输和水路运输合同纠纷由海事法院管辖。(4)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不违背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条件下,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 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 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 院管辖。 第二十七条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 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诉讼应当到相应级别的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因土地引起纠纷,应当在土地所在地基层法院提起诉讼。2,对于违反级别管辖越级向高级法院起诉的,高级法院可以在受理后移送至有管辖权法院。3,《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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