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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和股权的区别如下: 1、产生的原因不同。股权一般是股东参与投资公司获得的享有资产收益等权利,债权则给予合同等形式产生; 2、性质不同。债...
债权和股权的区别如下: 1、产生的原因不同。股权一般是股东参与投资公司获得的享有资产收益等权利,债权则给予合同等形式产生; 2、性质不同。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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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和债权人的区别如下: 企业的股东和企业的债权人这两者都是企业资金的供给者,在这一点上两者没有什么不同,不同之处在于,企业的债权人享有固定的利息收入,而企业的股东只能享有企业的剩余收入。但是,在正常经营时企业的股东掌握着企业的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企业的债权人只拥有依合同收取固定利息的权利。当企业不能支付到期利息、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已无法取得契约规定的收入,尽管事前的借款契约中有种种保护性条款,但资金一旦到了债务人手里,债权人便失去了控制,由于债权人治理权后置,正常情况下无法参与企业经营决策,这就为债务人损害债权人利益提供了便利条件。此时,债权人承担了企业的全部经营风险。从风险承担和剩余控制权相匹配的角度来看,可以发现相对于债权人来说股东或者经理所握有的剩余控制权太多了。股东通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会,对公司的一切重大决策都拥有控制监督的权利。控股的大股东可以选择、委派、更换公司的管理人员。当然,公司的经理在与股东的博弈中也能捞到一定的好处,可以说公司的剩余控制权几乎都在股东和经理手中。虽然债权人虽然可以在公司破产的时候通过清算程序把控制权掌握在手中,但是这种相机控制权只是能够保证事后的控制,却无法控制管理层以及股东在事前采取对债权人有害的行动,也就是说当债权人获得控制权的时候,他们的利益已经受到损害了。股东只是承担有限责任也就是有限风险,他们会热衷于高风险高收益的项目,通过这种项目他们可以获得几乎所有的收益,而风险却转移给了债权人来承担。因此,按照阿洪和博尔顿(AghionandBolton)的观点,如果要达到债权人的风险承担和剩余控制权相匹配,公司的剩余控制权应该从股东手中转移一部分给债权人。
债权和股权的区别如下: 1、产生的原因不同。股权一般是股东参与投资公司获得的享有资产收益等权利,债权则给予合同等形式产生; 2、性质不同。债权具有平等性、相容性。而股权不具备以上性质。根据《公司法》第四条的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支付金钱为内容的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以实际履行地的法定货币履行。
债权和股权的区别如下: 1、产生的原因不同。股权一般是股东参与投资公司获得的享有资产收益等权利,债权则给予合同等形式产生; 2、性质不同。债权具有平等性、相容性。而股权不具备以上性质。根据《公司法》第四条的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支付金钱为内容的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以实际履行地的法定货币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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