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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放射工作单位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向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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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一九七八年五月二十四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 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你从事的是事业单位放射岗位属于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连续工龄满10年,男的满55,女的满45就可以退休了
众所周知,放射线、放射性物质是有害的。究竟对人体有哪些危害呢?人体受到放射线的照射,随着射线作用剂量的增大,有可能随机地出现某些有害效应。例如它可能诱发白血病、甲状腺癌、骨肿瘤等恶性肿瘤;也可能引起人体遗传物质发生基因突变和染色体畸变,造成先天性畸形、流产、死胎、不育等病症。不过,这种情况发生的几率很低,其危险度一般没有超过目前人们可以接受的范围。在事故情况下,如果人体所受射线的剂量达到一定程度,就可能出现一些明确的预期的有害效应。如人体眼晶体一次受到2戈瑞以上的X或γ射线的照射,在3周以后就可能出现晶状体混浊,形成白内障;人体皮肤受到不同剂量的照射,可分别出现脱毛、红斑、水泡及溃疡坏死等损害;另外,还可能引起贫血、免疫功能降低、寿命缩短以及内分泌和生殖机能失调等。当人体在短时间(数秒至数日)受到大于1戈瑞剂量的射线照射后,就会产生急性放射病,危及生命;机体在较长时间内受到超剂量限值的射线作用后可能导致慢性放射病,造成以造血组织损伤为主的全身慢性放射损伤。这种情况主要针对从事射线工作的职业人员,很少在公众中发生,也不包括局部的医疗照射。当然,放射线也能为人类造福。医院使用射线常常用于人体某些疾病的诊断和治疗,可以起到独特的效果。同时,它也广泛地应用于工农业、科研及国防建设等领域。我们关键是要做到科学地使用,严格地加强防护,从而使人体免受其危害。
有说得连续工作8年,有说连续工作10年。可以提前5年退休。必须有每年的职业病体检表,有说必须不能间隔断续,有说可以断续,累计体检够年数就行。 具体我还在求证 关于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若干问题的答复 自1997年8月15日《健康报》刊登《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后,我部陆续收到全国各地放射工作人员的来信,询问有关放射工作人员工龄计算、退休年龄、保健津贴、保健休假等问题。 一、《健康报》登载的《规定》系卫生部1997年6月5日发布的第52号部令,全国各有关放射工作单位和放射工作人员应于1997年9月1日起遵照执行。 二、《规定》第33条中规定,放射工作人员保健津贴的标准即可按国家的规定执行,也可按地方的规定执行。目前,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仍然是1979年卫生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联合颁发的《医疗卫生津贴试行办法》((79)卫政字第1780号、(79)财事字第399号、(79)劳总薪字第185号)中的标准,没做出新的统一规定。 三、《规定》第34条,有关放射工作人员健康休假的长短,由各放射工作单位根据第34条所规定的原则决定。 四、《规定》第35条中规定,放射工作人员的工龄计算,按国家有规定执行。这里提到的国家有关规定主要是: 1、1953年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中关于工龄计算的规定,只限于退职养老计算工龄时,按折算的工龄享受相应养老待遇。 2、根据1956年劳动部(65)中劳薪字第248号文规定(该文现在仍然有效),把从事X射线工作列为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每从事此种工作一年可以计算为一年零六个月的工龄。 3、1978年6月2日,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中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把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工人,列为符合退休条件。1978年7月11日,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中补充规定,对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人,无论是现在或以前曾经从事这类工作,都需具备从事该工作累计满8年,才可按《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二)项办理。上述年限是指实际工作年限。 以上文件规定了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在退休退职、计算工龄时,按从事此中工作每1年可以计算为1年零6个月的工龄,并按折算的工龄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应养老待遇(主要指退休金);另外,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还可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提前退休。 2006-12-23 22:48 1998年3月3日《健康报》第二版 关于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若干问题的答复 自1997年8月15日《健康报》刊登《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后,我部陆续收到全国各地放射工作人员的来信,询问有关放射工作人员工龄计算、退休年龄、保健津贴、保健休假等问题。 一、《健康报》登载的《规定》系卫生部1997年6月5日发布的第52号部令,全国各有关放射工作单位和放射工作人员应于1997年9月1日起遵照执行。 二、《规定》第33条中规定,放射工作人员保健津贴的标准即可按国家的规定执行,也可按地方的规定执行。目前,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仍然是1979年卫生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联合颁发的《医疗卫生津贴试行办法》((79)卫政字第1780号、(79)财事字第399号、(79)劳总薪字第185号)中的标准,没做出新的统一规定。 三、《规定》第34条,有关放射工作人员健康休假的长短,由各放射工作单位根据第34条所规定的原则决定。 四、《规定》第35条中规定,放射工作人员的工龄计算,按国家有规定执行。这里提到的国家有关规定主要是: 1、1953年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中关于工龄计算的规定,只限于退职养老计算工龄时,按折算的工龄享受相应养老待遇。 2、根据1956年劳动部(65)中劳薪字第248号文规定(该文现在仍然有效),把从事X射线工作列为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每从事此种工作一年可以计算为一年零六个月的工龄。 3、1978年6月2日,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中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把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工人,列为符合退休条件。1978年7月11日,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中补充规定,对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人,无论是现在或以前曾经从事这类工作,都需具备从事该工作累计满8年,才可按《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二)项办理。上述年限是指实际工作年限。 以上文件规定了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在退休退职、计算工龄时,按从事此中工作每1年可以计算为1年零6个月的工龄,并按折算的工龄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应养老待遇(主要指退休金);另外,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还可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提前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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