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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工作关系重大,备受社会各界关注。为了加强征地管理,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和长远生计,国土资源部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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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学校领导: 我是高二(3)班周小波(化名)。因为家庭经济困难,我现在非常需要的学校给予我一定程度的贫困补助,帮助我和我的家人度过难关,让我能够顺利完成学业。 关于我的家庭状况:我出生在一个贫困家庭,家中现有四口人,父母都是文盲,知识浅薄,在家耕种,时而去外面的摆摊卖东西。因为多年的辛苦劳累,如今父母的身体状况都不好,农民收入又低,所以每年的家庭收入微薄,几乎入不敷出。我有一个姐姐,上小学二年级时候因病去世,这对于我的父母来说犹如晴天霹雳,父母的精神几乎崩溃,现在家里省吃俭用,将大部分收入用于的学业。 希望学校能够考虑给我减免学费,我衷心希望领导给我一个顺利完成学业的机会,我将以200%的努力投身学习,不断进步!将来做一个能够回馈社会,帮助他人的人。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政办发[2011]2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文件和2011年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逐步解决我市城镇居民住房问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第14届13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切实落实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责任(一)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承担起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责任,严格执行国发[2010]10号、国办发[2011]1号文件相关要求。(二)积极采取措施,稳定房价。一季度末,市政府将公布本市2011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二、全面做好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三)各区、县和部门要按照市政府《2011年度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书》的要求,切实落实土地供应、资金投入和税费优惠等政策,加大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支持力度,通过新建、改建、购买、长期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房源,逐步扩大住房保障制度覆盖面,积极引导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确保在新出让或划拨土地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普通商品房项目和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廉租住房的配建比例分别不低于15%、5%和30%,全面完成2011年保障性住房建设8.6万套(户)目标任务。(四)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鼓励机构投资者投资经营公共租赁住房,引导产业园区和大中型企业等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完善融资机制,合理确定租金水平,加强保障性住房管理,健全准入退出机制,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三、调整完善相关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五)税务部门要进一步采取措施,加强税收征管,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按其销售收入全额征收个人住房营业税,严格执行个人转让房地产所得税征收政策,确保政策执行到位。(六)实行差别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的监督和检查,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七)房管部门在办理存量房交易登记时,应要求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交易房屋进行价格评估,坚决堵塞“阴阳合同”漏洞。(八)认真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对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落实国家税费减免政策。四、强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九)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居民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银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商业银行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要严肃处理。五、严格住房用地供应管理(十)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级各部门要切实落实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的要求。在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要优先保证保障性住房用地,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未落实的区县、开发区和部门,必须停止供应其他住房建设用地。(十一)保证土地供应总量,进一步完善土地出让方式。大力推广“限房价、竞地价”方式供应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用地。2011年的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总量原则上不得低于前2年年均实际供应量,要积极增加限价商品住房用地计划供应量。(十二)加强对企业土地市场准入资格和资金来源的审查。参加土地竞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说明资金来源并提供相应证明。对已供房地产用地,超过两年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开工建设的,必须及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处以闲置一年以上罚款。要依法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六、合理引导住房需求(十三)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能够提供在本市一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一年以上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辖区内向其售房。(十四)加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进一步完善购房人购房资格核查机制,加强对购房人资格的审查,确保限购政策落实到位。对不符合资格的购房人,不予办理商品房网签、备案和二手房过户手续;对未严格核实购房人资格,违规售房或代理售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要严肃查处。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保等部门要积极配合支持房管部门做好购房资格审查工作。七、建立健全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的约谈问责机制(十五)进一步加强对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对于出现新建住房价格过快上涨、住房保障年度目标任务未完成、租售管理和后期使用监管不力、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税收政策不到位、房地产相关税收监管不力、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税收政策不到位、房地产相关税收征管不力、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滞后等问题的,市政府将约谈、问责相关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级部门负责人。八、坚持强化正确舆论导向(十六)新闻媒体要积极引导居民从国情出发理性消费,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和加快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提供有力的舆论支持,大力宣传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取得的进展和成效,深入正确解读政策措施,防止虚假信息或不负责任的猜测、评论误导消费预期。对制造、散步虚假消息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离婚时对困难一方的帮助是指什么答:根据《婚姻法》第42条的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27条规定,《婚姻法》第42条规定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司法实践中,离婚时对生活困难一方提供经济帮助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要求经济帮助的一方,即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并且生活难以维持; (2)提供经济帮助的一方应有给予经济帮助的负担能力; (3)提供经济帮助仅限于被帮助者处于单身的状态,要求经济帮助的一方尚未再婚,如果双方原订的经济帮助期限未满,接受经济帮助的一方再婚的,就会丧失继续接受经济帮助的权利。离婚经济帮助与离婚时损害赔偿不同。离婚损害赔偿是以一方有过错为主观要件,而离婚时的经济帮助则不以一方的主观过错为要件,主要是基于对生活困难一方基本生活需要的满足出发的。除非受帮助方有非常严重的过错,否则也不影响经济帮助的给予。(2)关于经济帮助的具体方法,最高法院的有关司法文件规定了这样几种处理情形:第一,离婚时一方年轻,有劳动能力,生活暂时有困难的,另一方可给予短期或一次性的经济帮助;第二,结婚多年,一方年老病残,失去劳动能力而又无生活来源的,另一方应该在居住和生活方面给予适当的安排;第三,在执行经济帮助期间,受资助的一方另行结婚的,对方可终止法律教育网原创给付;第四,原定经济帮助执行完毕后,一方又要求对方继续给予经济帮助的,一般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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