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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或者污损。根据《道路交...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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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故意遮挡车牌号码,一次记12分。遮挡牌照是指故意使用物品遮挡机动车牌照号码的行为,属于伪造、变更机动车牌照的行为。修订后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和使用条例》规定,未悬挂或未按规定安装车牌、故意遮挡或损坏车牌的,一次记12分。
故意遮挡机动车牌照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机动车牌照应当按照规定悬挂,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染。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评分》罚款200人,扣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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