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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移送立案侦查申请书是什么样的

2021-04-13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人(再审申请人):张XX,男,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XX区XX城。犯罪嫌疑人:钟XX,男,XX市XX镇。犯罪嫌疑人:钟XX、田XX均为东莞市某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原股东。由于某某公司的原股东钟XX、田XX波涉嫌虚假诉讼,现张XX请求贵院将上述人员涉嫌妨害作证罪帮助伪造证据罪以及拒不执行判决罪一案移交公安立案侦查。事实与理由:某某公司与钟某波共同伪造了虚假证据,虚构了双方的借款事实,进行了虚假诉讼,骗取了法院的调解书。某某公司与钟XX的案件从立案到结案,只用一天时间,且在与张XX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期间,虚假诉讼意图明显。据该案件的卷宗资料显示:钟XX于2010年4月20日到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法庭立案,某某公司当天就收到了起诉状及证据副本等材料。同时,双方进行了调解,法庭当天出具了民事调解书。200多万的巨额案件,从立案到结案,居然只用了仅仅一天的时间,且双方都对借款事实、还款计划都一致确认。纠纷解决之顺利,不得不令人怀疑双方假借诉讼之名,实为逃避法院强制执行。需要强调的是,此纠纷起诉到法院的时间,是在某某公司与张XX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上诉期间(某某公司于2009年12月2日提起上诉)。而且,在某某公司与钟XX的案子调解完毕以后,某某公司就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法院也于2010年6月8日准许某某公司撤回上诉。结合某某公司2009年提起上诉,2010年4月20日与钟XX达成调解,2010年6月8日撤诉的一系列的行径,可以看出某某公司与钟XX具有明显的虚假诉讼意图。某某公司与XX公司出具的证明,本欲证明某某公司与钟XX存在借款的事实。但恰恰相反,这两份证明不但证明不了某某公司与钟XX存在借款的事实,由于其前后矛盾,漏洞百出,反而证明了其伪造证据,虚假诉讼的事实。根据刑法第307条规定,某某公司及原股东韩XX等6人涉嫌妨害作证罪,钟XX涉嫌帮助伪造证据罪。根据刑法第313条规定,某某公司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为了维护正常的诉讼秩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惩处违法犯罪行为,请求法院将钟XX、田XX、邝XX波涉嫌犯罪一案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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