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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履行一定的召集程序,向董事提前发出会议通知。对于会议的召集期限和程序,各国公司法一般不做限制性规定。我国《公司法》规定,...
为了保证董事会会议的效率,许多国家公司法规定了董事会会议的召集者和程序。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主持的董事长因故无法履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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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由董事长或者主任召集并主持。 2、董事长或者主任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或者主任指定副董事长、副主任或者其他董事、委员召集并主持。1/3以上董事或者委员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1、公司创立大会的召开应当提前通知会议日期,并且在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的情况下,才能够进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只有以募集设立作为设立方式的,才需要召开创立大会。 2、法律依据《公司法》 第九十条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 (二)通过公司章程; (三)选举董事会成员; (四)选举监事会成员; (五)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 (六)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 (七)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创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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