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既遂的量刑,是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七条【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构成要件:客体是国家对存贷款的管理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主体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是由下列要件构成的: 1、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 2、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以牟利为目的; 3、犯罪客体是国家对存贷款的管理秩序; 4、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吸收客户资金的量刑标准标准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单位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的罚款和直接责任人员。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06人已浏览
94人已浏览
225人已浏览
10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