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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犯案不包括过失犯

2022-08-11
关于过失定义的表述,大致分两类:一类以德国学者为主,侧重强调过失的注意义务。李斯特在其《德国教科书》中指出:为过失者,乃就自己所为之行为或结果,出于违反义务而欠缺预见,或基于违反义务而为行为之人也。宾丁指出:所谓过失,乃指行为者在意思决定过程中,虽应履行法秩序所课因认识结果之发生,而必须阻止该行为的意思之情形而言。另一类表述以英美学者、日本学者以及我国学者为主,侧重于强调过失的缺乏注意而无认识的心理事实。英美学者威廉姆斯指出:过失就是懈怠相当的注意。过失乃具有通常慎重能力之人,在相同环境下所欠缺之注意也。小野清一郎指出:所谓过失,乃指缺乏犯罪事实之认识乃容忍以及违法之认识;同时,如行为者加以相当的注意,或可由于认识构成犯罪事实,并意识行为之违法性,而不为其行为之情形而言。 我国第15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可见我国对过失犯罪立法上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根据过失犯罪所规范的内容,学理上可分为普通过失犯罪和业务过失犯罪。其中,业务过失犯罪是指业务人员从事具有发生一定侵害法益结果危险的业务时,疏忽业务上的必要注意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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