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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附加刑仍须执...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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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缓刑中犯罪实行数罪并罚,同时对缓刑予以撤除。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人民法院撤销缓刑的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在缓刑考验期内未犯新罪,不认为是有前科。对刑法意义上的前科解释如下。 1、刑法上所讲的前科,是指曾经被人民法院判处过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并且已经执行完毕的人又重新犯罪。 2、构成前科的条件是:必须是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刑满释放后又犯新罪的。如果是被判处管制、拘役的罪犯,刑满释放后又犯新罪的,或者是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未犯新罪,而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又犯新罪的,都不认为是有前科。正在服刑的犯人再犯新罪也不能认为是有前科,而是属于服刑中重新犯罪。我国刑法规定,有前科的人再犯新罪应该从重处罚。 3、“前科制度在我国虽未明确规定,但实际存在。我国现行法律虽未明确规定对有犯罪前科者再犯罪时(构成累犯的情形除外)予以从重处罚的规定。”(《论前科的量刑效应》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覃剑峰)所谓前科及相关理解是从《刑法》第六十五条解释出来的。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从该条的规定可以看出,累犯的构成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 (2)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 (3)犯后罪的时间是在前罪执行完毕,或者刑罚赦免以后5年以内。由此可见,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前科是行为人构成累犯并应从重处罚的一个前提条件。这条规定确认了前科是构成累犯的一个条件及在量刑上对后罪从重处罚的应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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