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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逮捕后的次日起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犯罪嫌疑人的侦查羁...
刑事案件被告人被逮捕两个月,是否已经移送检察院,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确定,如果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依法延长。具体规定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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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的侦查期限从逮捕之日起二个月内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的审查起诉期限一般是一个月,可延长半个月,然后移送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院的侦察监督部门在七日内决定是否批准逮捕。 第六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刑事拘留最长30天,检察院审查批捕7天,逮捕后公安机关羁押期限是两个月,案情复杂可以经上级检查机关批准一次延长羁押期限两个月、经省市级二次延长一个月、经最高检三次延长一个月;若移送到检察院,检查院审查起诉与退回起诉、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最多两次,共四个月。因此,在移送法院审判前,公安/检查理论上说有10个多月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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