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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缓刑的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出国出境是可以的,但是需要批准。根据《刑法》第七十五条【缓刑期间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缓刑指是对犯罪分子当前的判刑暂时不执行的刑罚。对于缓刑期间的犯罪分子,不仅需要定期去公安机关报道,而且不能随意外出,即离开居住地的县、省。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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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七十五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 机关批准。 第七十六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 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
缓刑考验期内又犯罪的不可以判处缓刑,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和前罪,一起执行刑罚。根据《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缓刑的考验期限可否缩短,或者说缓刑犯可否减刑,以及减刑的条件是什么,应根据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之规定:一般不适用减刑,但在考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也可以减刑,并相应缩短缓刑考验期限。即也可以减刑,但减刑的条件是特定的,即须有“重大立功表现”。如果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撤销缓刑依法执行原判刑罚的,而罪犯在宣告缓刑之前又被羁押过的,根据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对其在宣告缓刑前羁押的时间应当折抵刑期。关于缓刑考验期的起算,应当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而非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这一点不要同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方式相混淆(《刑法》第44条、第47条)。虽然拘役的缓刑考验期期限与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期限不一样,但至少法律中都是明确对考验期进行了规定的,其中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最短不得少于两个月。至于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则是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最短不能少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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