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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如何对驾驶员进行处罚,并是否会扣除分数的问题

2024-11-27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五条,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能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且驾驶的机动车不能牵引挂车。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时,应由持相应或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如果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则可以由持有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以上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陪同。在增加准驾车型后的实习期内,驾驶原准驾车型的机动车时不受上述限制。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九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有以下行为之一,将会被罚款: (一)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继续使用原机动车驾驶证的; (二)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不符合第七十五条规定的; (三)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粘贴、悬挂实习标志或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的; (四)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未按照第八十条规定申报变更信息的;有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此外,《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四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和增加准驾车型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新取得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实习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应当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考试,并接受不少于半小时的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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