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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职业(技工)院校应当开设就业创业指导课程,推进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信息网络建设,逐步实现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网和信息共享。...
违反本条例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行政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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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行政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因不履行促进就业职责或者重大决策失误导致突发大规模失业,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二)提供公共就业服务有明显就业歧视行为或者从中营利的;(三)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职业培训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不良影响的;(四)截留、侵占、挪用政府补贴等就业专项资金的;(五)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延伸至乡镇(街道)、居民(村民)委员会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并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基本设施的运行等提供保障。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各类职业(技工)院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鼓励各类职业(技工)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采取校企联合方式开展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培养实用技能型劳动者,创立培训品牌。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技能培训或者创业培训的,按照国家和XX有关规定享受政府培训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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