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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中国涉外婚姻程序为:中国公民在中国大陆与外国人结婚,内地居民在香港、澳门、台湾、华侨在中国大陆结婚的,男女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永...
一、涉外结婚登记机关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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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理涉外结婚登记的机关,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自愿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2)结婚当事人须持法定的证件。申请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须分别持有下列证件:①中国公民须持本人的或证明;本人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②外国人须持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如系定居我国的外国侨民,还须提交本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婚姻状况、职业、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③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须提交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姻健康检查证明。(3)申请、审查和登记。要求结婚的当事人应持法定证件和男女双方的照片,共同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结婚申请。经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符合我国《》和《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的,准予登记,1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发给。当事人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涉外结婚的办理程序如下: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自愿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结婚当事人须持的证件: 1、中国公民应持下列证件:本人的证明;本人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出具的记有本人基本情况和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2、外国人须持以下证件:本人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3、如外国人一方为在华侨民,须持下列证件: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无国籍者免交);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本人所在地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对证明的要求与上述中国公民一方须持的第二类证件相同。此外,申请结婚的男女当事人还须提交婚姻登记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申请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须持有关证件和本人照片,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符合我国婚姻家庭法和民政部有关涉外结婚登记规定的,准予登记,并在一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发给。依法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不予登记的理由。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后,在我国境内双方自愿要求的,按涉外结婚的有关规定办理。对于双方都是外国人,要求在我国办理结婚登记的,只要他们具备《中国人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中所要求的证件,符合我国《》规定的结婚条件,可予办理结婚登记。但为了保证我国婚姻登记的有效性,可让婚姻当事人提供其本国法律在外国办理结婚登记有效的条文。
一、涉外结婚登记机关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居民、居民、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二、办理结婚登记需要的证据和证明材料(一)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1、本人的簿、;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二)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1、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2、经居住地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婚姻登记条例》第二章第四条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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