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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要准备个人的身份证明、与约定内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双方拟好的协议书。其中,一般双方当事人的签名和订约日期空缺,待公证员对协议进行审查和修改后,再在公证员面前签字。 2、准备好上述材料后,双方必须亲自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填写公证的申请表格。 3、公证申请被接待公证员受理后,公证员就财产协议的内容、审查财产的权利证明查问当事人的订约是否受到欺骗或误导。 4、当事人如实回答公证员的提问。当事人配合公证员做完公证谈话笔录后,在笔录上签字确认。 5、双方当事人当着公证员的面在婚前财产协议书上签名,当事人于规定期限日凭收费单据来领取公证书。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对夫妻双方均具有法律效力,它等于在夫妻之间形成了有关财产管理、使用、处分的原则界限。根据《婚姻法》第19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约定财产制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关于法律允许夫妻用协议的方式,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所有权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事项作出约定,排除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适用的制度。 我国实行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夫妻财产制。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两者的适用原则是“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也就是说,对于夫妻财产关系,如夫妻双方有约定的,应按约定处理;如没有约定或约定无效、约定不明确时,则适用法定财产制。即约定财产制可排斥法定财产制优先适用,前者具有优先于后者适用的效力。 《婚姻法》第19条规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约定财产协议的效力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的效力是指夫妻就财产关系进行约定后,对双方当事人及第三人发生法律上的约束力。约定的效力,可分为对内(指夫妻双方)效力与对外(指第三人)效力。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对夫妻双方均具有法律效力,它等于在夫妻之间形成了有关财产管理、使用、处分的原则界限。有了它,如果丈夫向妻子借钱不还,妻子有权利持借据和财产约定协议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丈夫归还借款。当然,这种情况多数只在夫妻感情破裂,进行财产分割时才会发生。 根据《婚姻法》第19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由此可见,夫妻关于财产的约定并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根据合同法和物权法的一般原理,夫妻关于财产的约定,是双方当事人意思的合致,通过约定来安排夫妻未来财产的分割,对夫妻双方当然具有约束力。因此,《婚姻法》第19条第2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是,在涉及第三人利益时,由于夫妻财产约定没有公示,就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利益,根据民法的公平原则,为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和维护交易安全,夫妻财产约定须为第三人所明知的,才能发生对外效力,对第三人发生法律约束力。因此《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亦即,如果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的,应先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不足部分用夫妻共有财产和另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在法律上,对婚姻中夫妻财产的归属和使用权进行合理的规定是必需的。这样不仅能够保障家庭生活和谐美满,而且在财产归属权明确的前提下,可以确保夫妻双方充分自主地行使财产权利,防止任一方滥用缔约权去损害另一方的权利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例如债权人的权益)。 新《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其实,这样的条文未必见得是完备的,因为上述条款未包括所有的情况。例如婚前财产的所有权问题,以及婚后所得的分配情况等等,这些情况下的财产怎么分配未给予说明。另外,上述条款只对所有权进行认定,而没有确定双方对财产的利用权能。利用权能的不确定会影响双方约定财产的实际存在以及使用状况,所以有必要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 其实我们可以选择的一种更好的方法是:个人特有财产及婚前财产各自管理,共同生活财产由双方共同管理,财产收益共同(或者约定)享有,约定一方为管理人,由其代表夫妻双方对外行使权力,共同承担后果。并把这种约定,用书面形式确定下来。当然当管理人对外行使处分权时,应征的另一方的同意方有效。 实行这样的财产管理方法有益处颇多。例如,一般说来,万一婚姻关系破裂,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夫妻双方都会在财产问题上争论不休,不得不求助于法定的财产制,最后的判决都可能违背夫妻双方的最初意愿而进行分割。但如果婚前有了约定,对于离婚时候的财产分割都比较容易。而且因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有据可查,不仅有利于法官迅速的作出正确判断;而且能够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另外,采用婚前约定的形式使得离婚双方在财产上划清界线,避免离婚后的经济纠葛,有效保证再婚家庭生活的美满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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