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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犯罪的处罚情况是若是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若是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经法定程序鉴定确...
1、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不负刑事责任。责令其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的时候,由强制医疗。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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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总则第18条第一款规定,对其正确的理解应当是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精神病人发病时的犯罪,才不负刑事责任。 所谓的法定程序,是指具有法定资质的精神病鉴定部门,受司法机关、社会团体或犯罪人家属、监护人授权委托的代理人、辩护人委托,依照具体规定和程序鉴定并作出结论。由委托人提供经司法机关核实确认后,作为人民法院定罪量刑的依据。对此需说明这并非是唯一依据。 我国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正确适用该条规定应具备三个条件,缺一不可。首先是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第二,精神病人犯罪时必须是正处于发病时;第三,完全丧失辨认或者自控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 对鉴定确认的精神病鉴定结论,人民法院仍须依照刑事诉讼法证据规则进行审查,作出正确的判断,确认采信与否。核心是查证精神病人犯罪时是否处于发病期间以及是否完全丧失辨认或自控行为能力,就要对案件通过审判进行全面综合评判。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犯罪,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不会有处罚措施。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关于精神病人犯罪的问题,需要具体分析,例如:司法实践表明,精神病人的分类不同,其犯罪特点也各有不同,刑法对精神病人的处理,主要依据以下五方面来处理。一是精神病人犯罪具有明显的突发性。此特点与精神病人所患疾病有着密切的客观联系,即患者犯罪并非大脑神经意识主观上所能自控所为,可以说是因发病而犯罪。因此精神病人犯罪普遍存在极强的突发性。众所周知,特别是与精神病患者有一般接触史或目睹过精神病人犯罪的人,对此类犯罪的特点并不陌生,也是一种对社会难以防范而又危害极大的一种犯罪形态。所谓突然就是完全排除规律性,什么时间、地点、犯什么罪都是无法预测确定的,让人所始料不及的。例如:一完全丧失辨认和自控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失控后跑到一酒店厨房,都认为该精神病人是要索取食物,但对拿到面前的食物不仅毫无兴趣,而是双手抓起不管什么物件就乱砍乱舞,导致酒店员工及就餐顾客死伤多人的严重刑事后果。二是精神病人犯罪对象的不确定性。司法实务证明,正常人犯罪除过失性犯罪外,大都具有犯罪客体的特定性。但精神病人犯罪则与之相反,主要表现不是客体而是犯罪对象。在完全丧失辨认或自控行为能力以及间歇性精神病人类型的犯罪尤为明显,这也是与部分丧失辨认或自控行为能力类型的精神病人犯罪特点的最大区别所在。此类犯罪的对象不分人还是动物,不分私有财产还是公共财物,不分时间、地点及环境等影响,犯罪者犯罪时旁若无人般的狂妄之极,其危害后果也是严重的,例如发生在2004年一客车上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案例,就足以证明此类犯罪的特点。一间歇性精神病人在客车运行中发病后,突然跳起吼叫并对陌生乘客大打出手,突发事件致使客车坠入山谷,造成车毁人亡的严重后果。三是精神病人犯罪具有规律性的特点。此类精神病人犯罪多为间歇性精神病人及部分丧失辨认或自控行为能力类型的精神病人犯罪。即因发病时间间隔上一般有一定周期性规律,因而如果发病后犯罪相对就有一定规律性的特点。四是精神病人犯罪具有正常人所不能预见的严重犯罪后果的特点。精神病人犯罪,特别是完全丧失辨认或自控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其力度强度都是惊人的,在诸多精神病人犯罪案例中,有的能掀翻一辆轿车,有的连杀数人后几个人都控制不住,其犯罪后果就更让人无法估量。目前大多精神病人的家属、监护人大都采取不同方式的强制性看管或跟踪限制其行动范围的做法,以防精神病人伤及无辜或自残自杀。其中相当部分并未进行长期医治,有些用绳捆、链锁、笼关等做法并不可取,但为了预防精神病人违法犯罪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总比放任不管要好得多,也有值得理解的一面。五是因精神病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致使无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特点。该特点符合完全丧失辨认或自控行为能力及间歇性精神病人发病时犯罪的精神病人。对此目前还未引起社会认识及足够重视,警戒度也较为低,也还有不少人误认为一味由精神病人的家属或监护人承担责任,起码这种理解与认识是不全面不正确的,因此被侵害对象的重大损失不能得以救济和附带民事赔偿是有法律根据的,反之则尚无法律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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