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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自主择业费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前述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
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费用的归属,司法解释有特别的规定,并不全部作为个人财产或者共有财产处理。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所得费用总数/(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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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军人的复员费和自主择业等一次性费用,并不是全部都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而是需要用夫妻婚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只能针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这部分费用进行分割。计算公式: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存续期间×(复员费和自主择业费等费用÷费用所发年限)
不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肇事人支付的生活补助费属于上述规定中的第二种情况,即个人财产。法律之所以规定加害人必须赔偿受害人生活补助费,就是为了保障今后基本生活的需要。既然是个人财产和“养命钱”,另一方在离婚时就无权主张分割。
1、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自主择业费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述所称的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所得的数额。 2、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也就是说,军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应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婚姻存续时间较长的,可以转化为共同财产。 3、现役军人离婚,应当严肃慎重,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军队的纪律,不违背社会公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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