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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程序终结:(一)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没有继承人及权利义务承受人,或者继承人、权利义务承受人放弃权利的;(二)被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三)其他应当终结仲裁程序的。终结仲裁程序的,仲裁委员会应当自发现终结仲裁程序情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第三人,并说明理由。
委员会应当对仲裁申请进行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已受理的,终止:(一)不符合申请条件;(二)人民法院已受理该纠纷;(三)法律规定该纠纷应当由其他机构受理;(四)对该纠纷已有生效的判决、裁定、仲裁裁决、行政处理决定等。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纠纷涉及土地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书。申请书可以邮寄或者委托他人代交。书面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申请人核实后由其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材料,应当出具回执。回执应当载明接收材料的名称和份数、接收日期等,并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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