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组织受影响地区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工作和社会...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统筹规划、分级负责、统一调配、资源共享的原则,建立应急物资储备保障系统,结合区域、部门特点,合理确定应急物资储备的品种、规格、数量,制定保管、轮换和补偿标准,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和保障特种应急物资、少数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应急物资的储备,建立和完善与其他省、自治区、的应急物资协调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学校幼儿园、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物资储备情况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并统一纳入物资储备信息数据库,将数据接入各级政府应急平台,实现资源共享。
发生突发事件,严重影响国民经济正常运行时,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保障、控制等必要的应急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最大限度地减轻突发事件的影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信息公开制度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的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37人已浏览
1,362人已浏览
1,056人已浏览
31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