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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的、具有虐待、遗弃行为的。 2、因为上述行为而导致法院判决离婚。也就是说,离婚赔偿应该以离婚为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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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不愿出庭应诉,又不向人民法院出具书面的意见,对这类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可按该司法解释的第112条规定的属第一百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因为这类离婚案件的当事人负有对小孩的抚育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相关案情,故经两次传票传唤后,拒不到庭的,可以依法拘传其到庭参与诉讼。
第一,夫妻感情不和,一方要求离婚,另外一方不同意,可以诉讼解决,由法院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判决是否准予离婚。第二,子女抚养权归属。法院要结合多种因素考虑,把孩子判给对子女成长有利的一方,一般包括:双方的经济收入,家庭教育环境,双方对子女的责任心等,您可以就这些方面积极举证,证明自己抚养孩子对其成长相对有利;同时,取得孩子抚养权一方还可以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
1、按照规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法院可以判决离婚。如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2、关于孩子的抚养权。关于孩子抚养问题,要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仔细确认双方的情况后判决。2周岁以内的孩子一般判给女方抚养,2周岁以上的,就要看哪方更适合抚养孩子,如果孩子年满10周岁的,还要征求孩子本人的意见。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在孩子18岁以前应当支付抚养费,抚养费的标准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如果在今后的抚养期内,一方不适合抚养小孩,另一方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3、关于共同财产的分割。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归夫妻共同所有和负担,一般是一人一半。如果一方有过错,分割财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具体份额由法院裁定。 4、关于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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