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第一、“约定优先”,双方对同居期间财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第二、无约定的,对于同居期间购置的财产,原则上采用谁购买归谁所有的原...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清偿。所谓"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指在婚姻关...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法律意见】因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为共同的债权、债务。可以确定份额的,依份额享有和承担。【法律依据】依据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1条的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在同居期间,借款人只要是为了同居双方的共同利益,目的是为了同居生活的需要并用于同居生活、生产经营,不管是以双方名义还是以一方名义与他人建立的债务关系,均应视为同居期间的共同之债。
第二、无约定的,对于同居期间购置的财产,原则上采用谁购买归谁所有的原则。但对于双方均有所出资,并且由双方共同使用的财产的归属问题,通产按共同共有原则处理。当事人在非婚同居期间,还必然要发生日常家务产生的债务,比如饮食、衣着、文化、娱乐、医疗、子女之教养等。对于这些日常家务,一般根据谁支出谁负担的原则。第三、对于一方在同居期间给予另一方一定的财物,适用合同法中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即赠予行为成立时,赠与物的所有权发生转移。此外,由于同居的当事人之间不存在配偶人身关系,因此不存在因为同居关系而发生的人身性质的权利变化。也就是说,如果同居期间一方生活困难的,另一方无须负扶养义务;如果同居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另一方不能基于同居取得遗产继承权。
夫妻共同债务应按以下原则承担: 1、坚持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原则。 2、协商一致的原则。 3、依法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原则。 4、坚持男女平等与保护妇女利益相结合、考虑双方当事人实际履行能力的原则。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16人已浏览
112人已浏览
116人已浏览
11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