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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国家的法律架构是这样的,宪法是母法,也就是根本大法,其余再就是立法机关即全国人大制定的一系例法律,接下来就是国务院、各省、自治区人大制定...
行政法规与法律相抵触的,应由复议机关逐级报请国务院依法撤销或修改,或逐级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解释或裁决。现在你应该清楚行政复议机关具体相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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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基本原则是指由宪法和法律规定并贯穿于行政复议法及行政复议的全过程,体现并反映行政复议的客观规律、基本特点和行政复议法的精神实质,对行政复议具有普遍指导意义、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对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提出的总体性、普遍性要求,是行政复议机关不得违反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规范,是行政复议制度的精髓。 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建立的基本依据,是《宪法》第四十一条关于公民有申诉、控告、检举权利,以及公民权利被侵犯而受到损失时有权取得赔偿的规定。这一规定体现在《行政复议法》确立的我国行政复议宗旨中,而行政复议的宗旨又成为确立行政复议基本原则的指导思想。 《行政复议法》确立的行政复议制度的宗旨是,保障行政复议机关正确及时地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其中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最根本的,是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基本原则所构成的完整体系的首要出发点,是“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在行政复议环节的具体落实,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目的也正在于此。而行政复议机关正确及时地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既是为了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更是为了在监督层面上落实宪法的规定,所以不抵触。
法律对行政复议机关相抵触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发现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上级人民政府规章与某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相抵触。
一、不可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二、相关规定 1、《宪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2、《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报请批准的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时,发现其同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的规章相抵触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除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外,其他设区的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综合考虑本省、自治区所辖的设区的市的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立法需求、立法能力等因素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行使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职权。自治州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依照前款规定确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已经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涉及本条第二款规定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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